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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3个层次,分别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处罚种类,包括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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