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理由,应当有合法的依据和事实根据,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
第十条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应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级,明确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主要情节及法律特征。
确定违法行为等级,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普遍性、反复性。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的行政处罚,应当与本机关制定的违法行为等级相适应。
与本机关制定的违法等级具有相似法律特征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机关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根据。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答复。陈述和申辩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