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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理由,应当有合法的依据和事实根据,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

  第十条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应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级,明确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主要情节及法律特征。

  确定违法行为等级,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普遍性、反复性。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的行政处罚,应当与本机关制定的违法行为等级相适应。

  与本机关制定的违法等级具有相似法律特征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机关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根据。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答复。陈述和申辩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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