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平政〔2006〕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合理地选择法律结果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授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进行,同时应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常理、常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