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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从省直机关选派干部到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函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提出选派干部意见。由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根据干部队伍现状和工作需要,提出选派干部的数量、岗位条件要求、工作性质等意见,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定。

  (二)推荐选派干部人选。省政府办公厅审定选派干部意见后,与有关省直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推荐选派干部人选。

  (三)组织考察。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及推荐单位协商考察,提交省政府办公厅党组研究并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四)确定选派干部人选。由省政府办公厅党组研究确定选派干部人选。人选确定后,省政府办公厅通知选派干部所在机关和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与选派干部所在机关签订《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协议书》。

  第七条 选派干部待遇:

  (一)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继续享受派出机关同级在职干部的福利待遇和津补贴,同时享受我省规定的驻外办事处同级在职干部的有关补贴待遇。

  (二)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或探亲假,所需费用由派出机关予以列支。

  (三)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与省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协调,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4号)办理。休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派出机关按照省直机关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四)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其职务晋升、工资调整、住房及子女入学等由派出机关负责,享受派出机关同级在职干部的一切待遇。

  (五)选派干部工作期满,停止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所享受的待遇。

  第八条 选派干部管理。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接受所在驻外办事处和派出机关的双重管理。

  (一)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选派干部的职级,可给选派干部暂挂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职务。此职务是一种临时性职务,仅限于选派干部有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使用,驻外期满即自然解除。

  (二)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负责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派出机关,由派出机关负责评定选派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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