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从省直机关选派干部到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函
(陕政办函[2007]90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锻炼和培养干部,推动省直机关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干部互动交流,促进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与中央国家机关和驻地政府的沟通联系,更好地发挥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作用,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制订的《从省直机关选派干部到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予支持配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从省直机关选派干部到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实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力量,根据《
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干部队伍现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省直机关选派干部到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是指不改变选派干部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办理干部调动手续,工作期满后仍回派出机关的一种干部交流锻炼形式。
第三条 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履行双重职责,在完成好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赋予的工作任务同时,兼顾派出机关在办事处驻地有关公务。
第四条 选派干部的条件和要求:
(一)政治素质好,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作风正派,乐于奉献,吃苦耐劳。
(三)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相关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处级干部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不超过35周岁。
(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职级基本上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要求的工作岗位相匹配。
第五条 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时间定为二年。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须按照选派工作程序研究审定,延长时间原则上一般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