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平政〔2006〕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善行政执法状况,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要求,经2006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市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以及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要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凡未经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予以清退。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
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公布本地区行政执法主体。
附件:1.市直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2.市直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名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市直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法定行政机关
1.平顶山市国家保密局
2.平顶山市档案局
3.平顶山市教育局
4.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
5.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
6.平顶山市公安局
7.平顶山市民政局
8.平顶山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