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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2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执法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市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同时使用。

  《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权的资格证明。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监督证》是省政府赋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与检查的凭证。

  第四条 《执法证》、《监督证》审核、申办等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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