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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平政〔2006〕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对政府本级及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6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保留305项行政许可项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暨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批)的决定》(平政〔2004〕32号)中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诚信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要积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窗口”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能,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我市“二次创业”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事项(25项)

  2.市直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共43个部门280项)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事项(25项)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

  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3.市辖区初中(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学)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审批

  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批准

  5.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批准

  6.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7.定点屠宰厂(场)审查确定

  8.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及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批准

  9.设立外资企业报告审核

  10.批准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集体土地

  11.建设用地批准(包括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12.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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