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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福建银监局关于福建银行业支持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切实防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集中及非农化经营。严格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户授信比例,防止有限的信贷资金通过“垒大户”方式过度向非农产业和企业集中。以法人为单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15%,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0%,已经超比例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有效压缩。

  (四)进一步规范支农信贷行为。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支农信贷业务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支农服务过程中出现指定购买单位、扣收股金、以物抵贷、以存定贷、预先扣收利息、代收税费、强制保险以及吃、拿、卡、要和贷款唯亲等“坑农”、“害农”行为;要督促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建立各项涉农金融业务产品的流程公开、价格公开制度,加大社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

  七、优化环境,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信贷创造有利条件

  为改善支农信贷环境,地方各级政府、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配合协调,增强合力,为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投入创造有利条件。

  (一)切实采取支农信贷优惠政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和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共同研究采取财政补贴、减免税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支农信贷风险的利益补偿机制,并切实加大对小额扶贫贷款、“二女户”贷款、贫困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带有政策扶持性质贷款的财政贴息力度,将政策性信贷收益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信贷的覆盖对象范围,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的信贷支持,促进农村弱势群体脱贫致富。

  (二)扎实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将创建农村信用工程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并逐步将创建的范围从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扩展到信用个体户、信用企业和信用社区,增强农民和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营造一个“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农村信用环境。

  (三)增强农村信贷市场信息透明度。有关政府部门和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农村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实现银行、公安、税务等单位信息联网,促进征信信息共享,共同防范信贷风险;切实加强对从事企业会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为企业做假账等违规行为,逐步促进中介机构增强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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