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搭建农产品产供销贷款平台。引导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和经销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市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对上游农产品的有效需求;鼓励下游农产品加工和收购企业为上游农户提供信贷担保,或者由下游农业企业用承贷资金预付特约农户货款,促进对下游农业企业的信贷资金供给转化为上游农户的生产资金,形成“下游牵引上游、公司带动农户、县域辐射乡村”的信贷资金转化平台,壮大农业产业链。
(五)搭建农村小企业贷款平台。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牵头小企业管理部门、小企业协会组建小企业担保公司,由有关各方共同注入注册资本,并设立风险准备金,通过严格规范管理,强化风险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充分发挥其承担贷款担保的功能;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税务、工商、司法、水电等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有关部门简化小企业抵押、评估和登记等手续,降低收费标准,适当放宽抵押、登记有效期限,提高小企业信息透明度,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拍卖转让市场、产权转让市场,解决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为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配套机制。
(六)搭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充分论证并有效识别风险的基础上,可积极参加一些大型农村建设项目(如水电站建设、矿藏资源开发、通讯设施建设等)的项目融资,与有关各方共同构建项目融资平台,采取银团贷款、社团贷款和BOT、TOT等融资方式,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监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有效引导支农信贷投向,强化支农信贷业务监管,规范支农信贷行为,为农村金融健康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一)切实加强支农信贷的窗口指导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中国银监会有关信贷调控政策,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征,充分利用资本充足率考核等监管方法对信贷投向进行调控,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监管和指导,积极引导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支农服务。
(二)积极探索建立县域金融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研究建立专门针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地网点和分布情况、客户数量和业务规模、贷款质量、新增信贷投入量和增长率等项目的考核,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特别是“三农”经济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逐步将考核结果与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和机构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挂钩。对支农力度不大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与上级银行机构进行沟通,督促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安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