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农产品期货机制。在农产品的主产区和集散地,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引导农产品收购企业与农户签订预购农产品合约,或与农产品需求方签订远期供货合同,锁定未来销售价格,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视农户远期合同或期货合约,适当降低或免除贷款担保,帮助农户解决由于农产品产供销时间差造成的资金缺口问题。
五、搭建平台,切实加大支农信贷投入
为疏通信贷供给渠道,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其他银行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协作,共同搭建各种有利于促进信贷供需对接的融资平台。
(一)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平台。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借助地方政府组建的信用平台,开展以林权证提供抵押为核心的“林农直贷、专业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和农户联保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协调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森林保险产品,鼓励政策性银行与农村地区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信贷资金通过农村地区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投向林业小企业及林农,实现“商业性信贷+政策性信贷+商业性保险”有机结合。地方各级政府和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逐步推广三明市率先实施的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并将林权抵押贷款模式推广到其他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二)搭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和渔船抵押贷款平台。根据我省海岸线长、海洋渔业发达的特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借鉴林权抵押贷款经验做法,选择部分沿海县市进行养殖用海等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和渔船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和积累经验,并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配合,建立海域使用权和渔船评估、登记、交易、流转等市场服务体系,搭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和渔船抵押贷款平台,加大对海洋渔业的信贷投入。
(三)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平台。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培育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促进其充分发挥生产互助、信息互通、技术共享、渠道共有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关系,为会员提供包括信贷、结算等在内的多种金融服务,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提供担保并进行监督,强化还贷约束。为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可能面临的行业生产风险,以多方出资的方式建立自然风险准备金,或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相关农业险,切实分散系统性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