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农村贷款“担保难”问题,促进农村信贷供求有效对接,弥补农村信贷供求双方落差,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信贷中介机制,不断完善各种贷款担保方式。
(一)完善农村信用贷款机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充分借助农村人缘、地缘等有利条件,加强与乡镇政府、村“两委”的合作,继续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创建活动;要借助村“两委”熟悉当地农户情况和有利于贷款清收的特点,由其推荐“信用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成片批量发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小企业经营特点,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定价、财务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在强化风险识别和规避措施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小企业信用贷款准入条件,有效加大小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力度。
(二)创新保证担保机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推广农户联保贷款,在完善种植业、养殖业等传统农户联保贷款模式的同时,积极改进加工业、手工业、商业等农村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模式,充分发挥农户联保贷款涉及面广的优势。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灵活采取“能人”(致富带头人、村干部、农村公务员和教师等)担保方式扩大对农户贷款的覆盖面,并可根据“能人”为农户贷款提供的担保金额及其对当地拓展贷款业务的贡献度,予以适当的奖励,充分调动“能人”提供贷款担保的积极性;积极鼓励“公司+农户、基地+农户”等农业生产加工模式中的农村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担保。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贯彻落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专业大户、农村“能人”、龙头企业以及供销社、行业协会组织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直接提供担保或组织会员互保的作用,大力支持专业组、专业村、专业乡镇和富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基地发展壮大。积极培育各类农村互助担保基金,鼓励在我省农村地区设立从事农业和农村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农村担保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村担保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保证担保作用。
(三)创新抵押、质押担保机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配合,促进有关部门加快农村森林资源资产、房产登记发证工作,盘活农村森林资源资产、房产抵押资源,促进农村森林资源资产、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发展;积极探索和推广林权、海域使用权、经济作物收益权、风景区特许经营权等抵押、质押方式,有效扩大抵押、质押贷款范围;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动产抵押,选择流动性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通用商品或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产成品实行动产抵押,进一步完善小企业机器设备贷款抵押;稳步扩大质押贷款范围,积极对经营效益好、产品有市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发放仓单质押贷款,满足加工企业大额流动资金需求,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用企业的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发放贷款,同时积极尝试专利权、名牌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小企业权利质押贷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