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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的通知

  4、基础心肺复苏技术;
  5、胎儿疾病诊断及监护技术:如先天缺陷的产前筛查及或诊断、宫内感染的产前诊断、胎儿生长发育及成熟度监测、宫内缺氧的监测;
  6、新生儿窒息复苏及并发症的抢救和治疗;
  7、孕产妇危急重症的早期识别、快速诊断、抢救和监护。
  (五)、人员要求
  1、应有8名以上产科医师,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12名;年分娩量超过1000的医院,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人员;科室至少有一名主任医师,门诊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产房负责人应具备副主任医师职称,专业人才梯队合理。至少有2名以上新生儿科专业医生。
  2、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并经培训考核,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培训应不少于24学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
  4、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分娩时有2人以上到场负责全产程的母婴监测及医疗保健任务。
  6、实施剖宫产术应由具备妇产科高年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手术责任医师应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7、新生儿专业人员应掌握新生儿各种疾病的诊断及治疗,负责新生儿管理,参与高危妊娠病例的讨论,高危产妇分娩前到场,负责新生儿复苏,参加围产儿死亡评审等。
  (六)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各项产科工作制度,包括:门诊和分娩区工作制度,产科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产科感染控制制度,污物处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产科合并症及并发症会诊制度,产时高危妊娠登记管理制度,病历书写规范和质量检查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登记统计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2、建立有关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规定各级医务人员的职责。
  3、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产科医护人员查阅接诊记录、会诊记录、产科抢救记录、查房记录及病历讨论记录等,总结经验和问题所在,并要定期进行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讨论。
  4、应根据实际情况,强化转会诊及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制度。
  四、待产、分娩、产后休养一体化病房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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