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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的通知

  (2)、抢救孕产妇:静脉切开包、深静脉血管穿刺包、氧气瓶(袋)、供氧及吸氧装置、输液泵(各种制式微量泵)、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宫纱;各类型号穿刺针、保留输液针、输液控制器、三通管、成人复苏气囊、气管插管设备、眼罩、蓄电池手电、叩诊锤、吸痰管、胃肠减压管、各类引流袋、中心静脉压、动脉压监测装置、多参数心电监护仪、呼吸机;
  (3)、抢救新生儿: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吸痰管、新生儿复苏气囊、氧源和空氧混合装置、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转运车。喉罩气道、T-组合复苏器、经皮氧饱和度测定仪。
  2、医院共用:
  医院应具备高分辨率B超、心电监护仪、麻醉机、心电图机、床旁X光机、成人气管插管设备、除颤仪、儿童型呼吸机(开设高危新生儿病房必备)、蓝光箱、电冰箱、恒温箱、消毒室、超声清洗设备、压力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产后康复设施。医院应有设备良好的化验室,能开展常规化验和全套生化、免疫、细菌病毒培养等,血库能及时供应血制品,应有测定血型、配血、输血(或血浆代替品)条件,能及时供应血制品,应具备有效消毒设施、供氧设备、抢救监护条件、急救车、急救电话等。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正常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
  (三)急救基本药品
  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补容剂、纠酸药、麻醉药及新生儿急救及治疗用药。
  要求以上药品: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随时可得、正确使用。血库内有一定量全面或成份输血储备量应用。
  (四)助产技术
  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助产技术的最高级转诊机构,应接收并处理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转诊病人,并参加下级机构的会诊。除了掌握产前检查及正常分娩的处理技术、正确绘制产程图、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正确的消毒技术、病情交待和咨询指导技术外,还应能开展以下技术:
  1、 各种难产诊疗技术: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阴道(Ⅱ°以上)或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胎头吸引术、各种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人工破膜、静脉切开术、异位妊娠手术、子宫切除术、穿颅术等毁胎术;
  2、各种催、引产手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3、高危妊娠和高危新生儿的诊断、鉴别诊断、监测及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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