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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的通知


  (1)、缓冲区: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设更衣室、换鞋处;
  (2)、污染区:卫生间、污物处理间;
  (3)、清洁区:刷手间、器械敷料室、待产室、办公室;
  (4)、无菌区:分娩室(无菌敷料柜)、手术室或具备急诊手术设施;
  (5)、隔离产房:待产室与分娩室可在同一室内。
  (6)、设立二通道:产妇通道、污物通道。
  分娩室要有2间或以上,放置1张产床的分娩室每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放置2张产床的分娩室面积应不少于32平方米,产床之间须有屏障设施。分娩区应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各房间应门窗严密,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辐射抢救台温度在30-32℃。各房间应设足够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3、母婴同室: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独立的婴儿床,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4、新生儿沐浴室: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不能设在分娩区。
  5、新生儿病室:住院床位总数大于4张,应设重症监护床。
  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应有缓冲区、设更衣、换鞋处。
  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各房间应门窗严密,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抢救台温度在30-32℃。各房间应设足够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
  6、手术室: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室基本条件设置。
  (二)设备
  1、分娩室设备:
  1.1 基本装备:待产床、产床、婴儿床、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调温控湿设备、计算机、通讯设备、冰箱(储存药品、制备冰袋)。
  1.2消毒设备:紫外线灯、空气消毒净化设备等、刷手设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常规消毒设备、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
  1.3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妇产科专用彩超、集血器、时钟、消毒手套及口罩。
  1.4 治疗器械类:
  (1)、助产:会阴冲洗设备、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注射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各种产钳、穿颅、碎颅等毁胎器械、各类缝合针、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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