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员要求
1、应至少有8名产科医师,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10名,年分娩量超过800的医院,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人员。专业人才梯队合理,门诊至少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产房负责人应具有妇产科高年主治医师职称。院内至少有1名以上新生儿专业医师。
2、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并经培训考核,获得《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3、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培训应不少于24学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
4、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接产时必须由2名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负责全产程的母婴监测及医疗保健任务。
6、实施剖宫产术应由具备妇产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手术责任医师应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7、加强产儿科合作,应由儿科或新生儿专业医师负责新生儿管理。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1、建立健全各项产科工作制度,包括:门诊和分娩区工作制度,交接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病历书写规范和质量检查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登记统计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2、建立有关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规定各级医务人员的职责。
3、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产科医护人员查阅接诊记录、转诊记录、会诊记录、产科抢救记录、查房记录及病历讨论记录等,总结经验和问题所在,定期进行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讨论。
4、剖宫产术前讨论,术后审核制度。
5、产科三级查房制度。
6、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7、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8、对下级助产机构的指导、培训制度。
三、三级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房屋标准
1、产科门诊:设门诊检查室至少2间,分产科门诊和高危孕妇门诊室,置于门诊一端,内有产科专用检查床。设产科B超及胎儿监护室各一间,设宣教室一间,有候诊场所。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应集中设在病区一端,远离污染源,与其他部门间应有缓冲区。分娩区内部要求严格划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以上各区要求布局合理,设置隔断或屏障,标志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