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培训不少于20学时。
5、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接产时必须由2名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
(六)、规章制度
1、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具体内容参照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的妇产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及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产科医护人员查阅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历讨论记录等,总结经验和问题所在。
3、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5、新生儿管理制度。
6、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7、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8、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9、产科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出生缺陷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围产儿死亡报告、助产技术质量报告等制度。
10、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11、病历书写规范管理制度。
12、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3、围产保健的管理制度。
14、其他临床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及交接班制度,消毒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查房制度等。
15、门诊和分娩区工作制度,登记统计制度。
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房屋标准
1、产科门诊:设产科门诊检查室至少1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包括产科门诊和高危孕妇门诊,置于门诊一端,内有产科专用检查床。有宣教场所和候诊场所。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应集中设在病区一端,远离污染源,与其他部门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内有更衣室、换鞋处。分娩区内部要求严格划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各区要求布局合理,设置隔断或屏障,标志明显
(1)、缓冲区:分娩区与外界之间的地带,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内有更衣室、换鞋处。
(2)、污染区:设卫生间、污物处理间及污物通道;
(3)、清洁区:设刷手间、器械室、待产室、办公室;
(4)、无菌区:设分娩室(可含无菌敷料柜);
(5)、隔离产房:待产室和分娩室可在同一室内。
(6)、必须设立污物专用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