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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7]21号)


各区县卫生局 、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进一步提高产科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2004年颁布的《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 。各区县卫生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按照新修订的《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对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进行审批 。

  二00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 房屋设施
  1、 产科门诊:设门诊检查室一间,置于门诊一端, 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产科检查床不能用于妇科病人的检查,并用屏障与外界隔开。门诊区要有宣教场所。
  2、 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置于病区一端,相对独立,无污染源,各区要有明显标志。分娩区应设有:
  (1)、缓冲区:分娩区与外界之间的地带,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用于更衣、换鞋。
  (2)、清洁区:设有待产室,至少应设待产床1张,流动水刷手池。应严格区分洗手池、洗器械池和洗其他物品池。
  (3)、无菌区:设分娩室(可含无菌敷料柜),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足够电源接口、地漏。
  (4)、污物通道:与清洁区设置屏障或隔断。
  3、 母婴同室: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母婴同室与产房相邻近。
  (二)设备
  1、基本装备:检查床、待产床、产床、照明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或车(内放急救设备药品)、调温设备、婴儿洗澡设施、计算机。
  2、消毒设备:紫外线灯、刷手设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处理设备、利器盒、污物桶。
  3、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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