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变更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收费主体和明确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渝价〔2007〕322号)
重庆中信渝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变更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收费主体和明确收费标准的请示》(中信渝黔[2007]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及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渝黔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批复》(渝府[2007]27号)和《关于同意授予重庆中信渝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营渝黔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特许权的批复》(渝府[2007]54号)文件精神,同意从2007年3月17日起将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的收费主体变更为“重庆中信渝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收费年限为30年,即从2007年3月17日至2037年3月16日。
二、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全长90公里,设置崇溪河1个主线收费站和一品、綦江、雷神店、东溪、安稳等5个匝道收费站。
三、凡通行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的机动车辆,除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政府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一律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四、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收费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渝府[2002]7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26次常务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制定。
由于市政府批准的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转让点未设立收费站,为保证渝黔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现执行标准一致,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收费标准计算以南环收费站为起点,但合资公司仅享有市政府(渝府[2007]27号)批准的渝黔高速K43+027.25至崇溪河段的收费权益,南环立交至渝黔高速K43+027.25段的收费权益仍由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享有。
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渝办发[2007]134号)文件,对通行全市高速公路的货车实施计重收费。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及其相关规定按照渝价[2007]272号文件执行。客车通行费仍按车型分类标准执行,各类客车座数按核定的载客座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