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2007]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日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省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先在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
(二)省属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省属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省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