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取消我市高中信息技术教育费、讲义费、初三补课费的通知
(苏价费字〔2007〕77号、苏教财〔2007〕12号、苏财综字〔2007〕11号)
各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政策提醒函(苏价法函〔2007〕26号)”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我市物价、教育、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04〕308号)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几项补充通知》(苏价费字〔2004〕330号)中有关“高中信息技术教育费”、“高中讲义费”、“初三补课费”予以取消,请各执收单位接文后即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