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层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字[2006]25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市区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
经会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并征求市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和部分寺庙道观意见,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市、区物价部门应会商相关部门立即组织贯彻本《通知》,现行规定与《通知》精神不符的应予更正。在今后制定或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执行。
二、市区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应对照本《通知》要求,对现行规定进行清理,如有与《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通知》精神为准并于3月1日前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