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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价服字〔2006〕229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市各有关部门,市区各游览参观点: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省物价局文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⒈各地、各部门和各游览参观点要认真学习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文件,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保持门票价格相对稳定。

  ⒉各地凡符合省物价局“门票价格备案制度”要求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上报我局;平江、沧浪、金阊三区范围内符合该备案要求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由门票价格审批部门负责上报我局,门票价格放开的由游览参观点负责上报我局。上报材料应按省文件具体要求,并在调价方案实施二十日前上报我局(服务价格处),由我局统一汇总后按时上报省物价局备案。

  ⒊按照国家发改委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昆山市物价局负责周庄信息的报告,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园负责拙政园的信息报告,并于每年4月底前按文件规定格式要求报我局(服务价格处),由我局统一汇总后按时上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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