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7〕100号)
各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城镇居民收支结构呈多元化趋势。为在更大范围内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城镇居民生活状况及变化情况,更好地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进行科学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7〕79号)要求,省政府确定于2007年7月份在全省部分市、县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调查,一是全面系统地收集我省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消费等基本情况,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和解决好民生等问题提供翔实的决策参考信息。二是为2008-2010年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保障未来3年经常性住户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三是利用此次调查数据,评估现行住户调查工作中经常性住户调查样本和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二、调查范围与调查内容
此次调查工作将在全省抽中的重点调查市、县进行。基本情况调查样本量应是经常性调查户数的10倍。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家庭收支状况、住房状况;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及社会保障状况。
三、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此次调查工作由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家庭和个人,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技术性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级统计、财政、发展改革、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支持,共同做好调查工作。
四、调查工作的安排与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统一制定的《2007年全省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方案》。各地增扩的调查县(市)及调查样本,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为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各地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数据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结果。修改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