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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九)鼓励金融机构来陕发展。(1)鼓励新设金融机构。对来陕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注册资本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2)对在陕新注册的金融机构于西安金融商务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政策优惠。购买和租用的具体补偿及优惠政策,由西安市政府、金融商务区所在区政府制定。(3)对在陕新设总部的金融机构给予财税优惠。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激励高素质金融人才来陕展业。(1)金融企业职工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再按此计算纳税。(2)金融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优惠。(3)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省外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省内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可向省人事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解决。教育部门要在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财政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1)设立“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金融业发展。(2)建立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设立陕西省金融发展贡献奖和金融创新奖,奖励对我省金融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所需资金从“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3)建立财政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度挂钩机制,对有效降低存(贷)差、合理调整信贷规模,对地方重要产业和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大的银行机构,经年度考核认定,省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资金的存放上予以适度倾斜。(4)逐步整合各类技术改造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投资入股、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引导银行资金和其他资本向需要扶持的行业和企业流动,实现对金融机构资金投向的引导和协调。(5)对入驻西安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其新增营业税部分,省财政可通过年终结算给予西安金融商务区政府适度财政税收返还,调动金融商务区政府引进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以上政策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切实加强领导,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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