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市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抓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全省各级政府的司法、执法部门和中央驻陕金融监管部门,要齐心协力,分工合作,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防范和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行为,加强对“壳”资源化上市公司重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重点指导,防范和化解退市风险;二是严禁非法金融活动,坚决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和非法外汇交易,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三是依法打击各类金融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各类金融案件,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要按信息互通、工作互动、分工联动的思路,探索建立整顿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

  八、加大政策扶持,促进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二十七)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1)积极帮助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在资源整合过程中,通过核销、资产置换等方式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相关市政府要积极帮助和指导地方金融机构化解和处置不良贷款,做好呆坏账核销工作,尽快消化历史包袱,保证地方金融机构在整合后轻装上阵。(2)将垄断性强、风险较低的投资信贷业务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等信贷业务,适当向地方金融机构倾斜,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业务扶持。(3)支持省内农村信用社发展,建立风险统筹金,增强农信社抵御风险能力。农村信用社可按上年末存款余额的1‰提取风险统筹金进入经营成本,风险统筹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为省内信托公司和我省行业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合作创造有利条件,支持信托企业发挥信托优势,为我省国有经济提供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财务顾问、经济咨询等金融中介服务。(5)支持省内证券机构为我省国有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和咨询服务,在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内有资格的证券机构担任上市辅导人和保荐人。(6)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业绩考核机制和市场化的收益分配机制,有序推进股权、期权激励试点,将金融企业高管人员收入与企业长远发展相结合。

  (二十八)激励企业改制上市,加快发展。(1)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办理土地受让、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所产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进行账务调整的,财政、税务部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对相关税费给予适当减、免、缓优惠。(2)设立上市扶持资金。“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上市扶持资金,用于解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拟上市企业培训、宣传推介及上市奖励。(3)给予项目扶持和资金支持。拟上市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4)实行上市融资激励。凡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下同)情况予以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3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40万元。以上奖励的实施范围是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省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在省级上市扶持资金中列支,市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由省级、市级上市扶持资金各负担50%。(5)支持省内重点国有企业通过上市加快发展,将国有重点企业的上市工作纳入其年度业绩考核体系。探索在此类重点企业上市后对其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