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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种子质量检验标准体系建设,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州、地)、县为骨干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网络;二是加快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与评价体系建设,根据不同作物生态类型区划分,选择一批有区域代表性和一定基础的种子管理站或农业科研教学实验场、原良种场等,建成并完善覆盖全省的新品种综合试验示范网络体系;三是加快种子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建立种子市场信息监测网点,充分利用贵州农业信息网和贵州种业信息网,加快省、市(州、地)、县三级网络连接步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九)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健全种子标准体系。根据有关种子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种子标准体系,建立完善我省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规范商品种子的贸易行为;认真落实国家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包装等过程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标准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一)强化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新品种引种、试验、审(认)定和推广、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和异地种植质量鉴定的工作。要积极实施种子工程,加强种子质量检验、新品种试验和信息服务三大技术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二)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十三)加强商品种子的市场监管和质量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必须通过我省或国家审定,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须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品种标签标注必须客观真实,对夸大宣传、标签标注内外不相符的,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统一规范、统一安排。重点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油菜等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在媒体公开曝光,并限期整改;抽检不合格的种子不得销售,已经销售的要责成生产经营单位追回,对已造成使用者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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