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07]20号文件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7]48号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清欠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继续把清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确保中央和省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同时,要从自身做起,强化对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坚决杜绝新的拖欠产生。
二、全面完成剩余历史旧欠的清理工作
对于目前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以及各级清欠机构通过调查摸底、受理投诉等方式掌握的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要逐个项目研究落实措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种途径,确保于2007年6月底前全部解决。对于存在严重纠纷且不接受行政协调的,督促双方尽快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并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对不按要求如实上报进展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限制投标资格。对于以前协调的投诉案件,要对解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案件真正办结,避免出现反复。对已经认定的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新发生的拖欠问题,要尽快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务必于2007年上半年妥善解决。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已经出台的各项清欠政策措施的落实。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引发拖欠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清欠工作原则各级清欠机构要加大协调力度,确保各区市项目拖欠问题解决在当地。市清欠办要及时做好检查调度,落实好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五、健全完善长效清欠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