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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3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加强规划管理、严格耕地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一)各地须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实际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二)各市(州、地)依法审批的农用地转用项目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州、地)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量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之内,没有农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申请用地。
  (三)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应占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四)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房地产用地的调控作用。要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有计划地调控房地产用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认真执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独选址项目,特别是鼓励类项目,交通、水利、能源、义教工程、医疗卫生、设施农业、高新技术、循环经济、红色旅游、人口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等项目以及对选址有特定要求,如地质灾害引起的移民安置、矿产资源开采等项目,确实不能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用地未超过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不占用基本农田,申请调整规划的,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需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申请一并报批。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尽可能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国家及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省委、省人民政府年度“十件实事”名单、省委、省人民政府督办的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申报正式用地手续。
  对于选址具有特殊要求,且地方经济发展又迫切需要支持的矿山、水利、交通等用地项目,在经过实地踏勘及选址充分比选论证后,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在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衔接的基础上,可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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