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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完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南宁市完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实施方案

  2007年,经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完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列入2007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确保完成这一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二、实施目标

  按照我市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50元/年,全年农村特困群众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50元/年的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三、经费来源

  农村低保资金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的通知》(南财社〔2006〕131号)要求落实资金,各县区应做好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并按时足额到位,市本级将根据各县区保障人数、资金支出状况预拨资金到各县区财政专户,同时积极争取自治区农村低保专项资金的支持。

  四、工作职责

  农村低保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部门的职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民政部门是做好完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农村特困群众的审批工作,做好资金分配计划,指导乡镇开展农村特困群众的审核和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参与项目检查验收;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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