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予以改正。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省里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参加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市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7月10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交流,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从7月1日起,各市要每10天向省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省里将适时进行通报。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形成执法检查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充实一线检查人员,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排查和整治工作。要将主动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力量,切实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在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更要加强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工作。
(三)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督促企业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落实好经济补偿金。对受伤或受职业病伤害的人员,要及时安排医治救助,并确保平安返乡。对暂时不能返乡的人员,要给予集中救助。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在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加强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工作。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