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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薄弱环节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于8月2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三、职责分工
  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和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打击拐骗农民工、雇佣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的黑业主、黑打手、黑中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对所有务工人员逐个进行调查登记,逐一核实户籍、年龄和来源渠道,全力解救被拐卖的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对专项行动中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工商部门:严把登记注册关,对已有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审查其前置审批手续;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
  国土资源部门:以乡村小砖窑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专项整治;对非法开采的小矿山采取严厉措施,确保处罚到位;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破坏耕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对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的小矿,强化监管,防止违法生产。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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