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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一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省劳动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安监局 省总工会
2007年6月)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全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对全省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下列情况进行排查和整治: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各地在对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重点排查和整治的同时,可结合实际,对服装玩具加工、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一并进行排查和整治。
  二、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专项行动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调配检查力量,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2007年7月11日至8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省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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