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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南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专项行动目标和重点

  (一) 专项行动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区域的传销活动明显减少,其他区域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有所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二)专项行动重点:

  1.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传销和跨地域从事传销等活动,摧毁以传销手段从事非法集资、诈骗钱财的传销组织。

  2.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的行为。

  3.打击的重点对象:一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二是逃避打击或者被依法处理后仍屡教不改并以此为业的传销人员;三是在多个地区同时进行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四是以合法公司为外衣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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