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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各县(区)与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本级财政部门应针对以上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对照检查,对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

  (一)认真清理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本级财政部门出台的文件、签订的合同等,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出台政策从征收的各项预算收入和专项资金中提取业务经费、变相给纳税企业返还税款等问题。

  (二)进一步清理开设的银行账户。各县(区)、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等规定,对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都应清理撤并,实行归口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应保留的账户,要严格加强管理。确实解决财政资金专户过多、重复设置、管理分散等问题,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

  (三)彻底清理财政部门各股(室)账外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各项收支凡未列入本单位会计部门依法设置的账内统一核算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均属账外账或 “小金库”。各县(区)、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对各股(室)设立的“基本户”或“经费户”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按照“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的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目标,县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专户逐步实行集中管理。同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清理撤并财政资金专户,严格财政资金专户设置,提高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拨付安全。财政部门的各项经费收支均应在会计部门依法设置的账内统一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在各股(室)管理的财政资金专户中核算本单位的各项经费收支或变相设立账外账。

  (四)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各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规范财政预算资金拨款程序,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审批权限和拨款程序,严格支出管理,防止虚列预算支出,避免财政资金滞留在各业务股室和预算收入流失。各业务股室管理的财政资金,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准擅自拨付、外借或挪用,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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