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各县(区)与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各县(区)与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各县(区)与
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意见
2006年,市审计局在对我市各县(区)的县(区)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我市有的县(区)在财政预算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县(区)政府出台文件,违规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等预算收入中提取办案经费等费用,未将预算收入全额缴入国库;二是县(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将企业缴纳的税费以奖励等方式返还给企业;三是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账户过多,并在其中滞留应拨付的预算资金。有的县(区)财政部门在股(室)还设立账外账;四是财政部门个别股室的负责人未经领导审批,擅自将管理的财政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等。上述问题在我市各县(区)、各开发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做法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造成财政收入流失和财政预算收支管理的混乱,也为单位、个人侵占、挪用财政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严肃财经法规,堵塞管理漏洞,增加预算收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各县(区)、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本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截留财政预算收入、挪用专项资金和变相退税等行为发生,非税收入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