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每年召开一次审定选择中介机构工作方案、廉政准入规定和廉政责任书会议,工作方案、廉政准入规定和廉政责任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不定期召开审定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计划和实施办法会议,计划和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二)每年对参与集中招标采购的各医疗机构执行中标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质量以及中标的经营企业服务、履约情况等组织一次检查。
(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听取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年度集中招标采购情况总结报告,各成员单位汇报监督工作情况;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研究解决办法,完善监管措施。
(四)市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监督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紧急情况,须经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解决的,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随时召集各成员召开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
(五)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必须参加,有特殊情况请假的须经委员会主任批准。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邀请市检察院1名分管领导和1名科室负责人列席。每次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由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批后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各成员单位和市检察院。
六、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各成员单位指定的相关科室1名负责人,参加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标会议,并对此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要视其情节及时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报市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拒绝按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和说明,或提供虚假资料、情况和说明,甚至转移、纂改、毁灭证据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三)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恪守诚信,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市卫生行政部门须对参加投标代理机构和供销单位,依据廉政准入规定进行审查、筛选;凡在我市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的代理机构和供销单位,在签订代理合同和供销合同前,须分别与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主任、采购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报监督委员会备案,代理招标合同和供销合同交市工商局审查、备案。医疗机构人员违反责任承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代理机构或营销单位违反责任承诺的,按责任书明确的处罚条款处理。
(四)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投标采购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