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贸易部门:依照《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
招标投标法》和《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依照《
招标投标法》和《代理机构监督办法》,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所签合同的行政监管。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招标投标法》、《
药品管理法》、《
合同法》和《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七)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部门有关工作职责,重点监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招标采购情况,并敦促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标药品情况的监管,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
(九)市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组成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监督职责,提出具体、操作性强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切实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十)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拟办会议纪要、传达领导指示、文件资料传递和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