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依照《
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并协调监督管理;受理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以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
执业医师法》和《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依照《
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协调并监督集中招标采购的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成立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制定市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和纪律守则。拟制市医疗机构选择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方案。拟制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计划和实施办法。拟制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廉政准入规定和廉政责任书。及时发现并处理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提交市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报委员会领导审批。
(三)价格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有关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并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