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
(中府办〔2006〕11号)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市场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七部委办《关于印发<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17号)以及《关于印发<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对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
二、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组成在市政府领导下,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府办、纠风办、监察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经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1名领导组成。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委员会主任,监察局副局长(市纠风办主任)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应指定相关科室1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监督工作。
三、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结合中山实际,制定有关规范性措施。
(二)审定中山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方案。
(三)审定并督促落实《中山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廉政准入规定》和《中山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廉政责任书》。
(四)明确招标过程中各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督促各参与监督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促进招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负责召集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有关监督工作进行讨论、决策。
(六)规范并监督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及药品、医疗器械(耗材)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