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街、巷通名的使用规则:
1、行车路面宽6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长2000米以上的市镇重要主干道,可使用“大道”作通名;
2、行车路面宽36米以上、长2000米以上的市镇重要主干道,可使用“道”作通名;
3、行车路面宽15米以上、长1000米以上的,可使用“路”作通名;
4、行车路面宽7米以上15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可使用“街”作通名; 5、行车路面宽7米以下的,可使用“巷”作通名。
(二)住宅小区内路、街、巷通名的使用规则:
1、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其主要路、街可以给予命名,但数量不超过3条(含3条),其他分支街、巷以主要路、街的名称作为分支延伸命名;
2、封闭式的住宅小区以及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其路、街、巷不给予命名。
(三)建筑物通名的使用规则:
1、占地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学校、市场、医疗等生活配套设施齐备,可入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住宅区,可用“城”作通名;
2、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生活设施较齐备,在当地占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3、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巨大的商场、专类贸易场所,可用“商城”、“商业城”作通名;
4、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绿化地)的建筑群,可用“广场”作通名;
5、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草地和人工景点,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占地面积25%以上的住宅区,可用“花园”、“家园”、“花苑”等作通名;
6、楼高12层以上,占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可使用“大厦”作通名;
7、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物,可用“园”、“苑”、“阁”、“轩”、“庄”、“宅”、“庭”、“居”、“台”、“院”、“坊”、“楼”、“舍”等作通名;
8、低层高级住宅群,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
9、住宅小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分片命名;2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予分片命名。
(四)禁止使用重叠通名。
第十条 除新建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外,一般不进行有偿命名,确有必要有偿命名的,必须征得当地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地名主要用户的同意,并给予原地名用户经济补偿。城市主要干道、公路禁止有偿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