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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

  (四)小孩父母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其中一方因服刑且另一方失踪或再婚的(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小孩归属抚养的双方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其祖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随祖父母入户;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前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随祖父母入户。
  第十条 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有下列情形的,可凭相关证明申请恢复本市户口:
  (一)符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部队转业干部、专业士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二)在市外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因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原因迁回本市;
  (三)2003年8月7日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按规定已注销户口,但在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后又回本市工作生活,申请恢复户口;
  (四)出国、出境后被注销户口,但后又回国居住,申请恢复户口;
  (五)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六)持本市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遗失了本市出具的《户口迁移证》且尚未在迁入地入户,又要求恢复本市户口;
  (七)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及支援西部开发建设的各类人才,户口迁入西部后,又返回本市工作生活的,可申请户口迁回本市;2001年1月1日以前到西部地区工作且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有政策办理;
  (八)在本市落户的高中级专业人才、留学回国高级人才前往小城镇或农村工作并将户口迁往该地,又返回本市工作生活的,可申请户口迁回本市。
  第十一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向公安机关办理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户籍业务,不需村(居)民委员会加具意见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但公安机关每月应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市内户口迁移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的市外人员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必须提供以下证明:
  (一)在本市的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件(属第四、第五条情形的,提供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房产证、土地证;属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提供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房产证、土地证);
  (二)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被投靠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或户口迁入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的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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