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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程序

  5.1 迅速报告
  市环境应急办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实行市镇(区)联动机制。
  接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5.2 快速出击
  接报后,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指令市环境应急办负责人立即召集所有组成单位人员,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同时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5.3 现场控制
  如果市环境应急办到达现场前,有关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市环境应急办在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的同时,应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根据现场勘察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4 现场调查
  市环境应急办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5.5 情况上报
  市环境应急办负责人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人,按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做到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同时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市环境应急办的要求,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5.6 污染处置
  市环境应急办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示,积极参考各方意见,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危害。
  5.7 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市环境应急办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出是否发布警报决定。
  同时,市环境应急办要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分析,向事故、事件处理组通报情况,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由事故、事件处理组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5.8 污染跟踪
  市环境应急办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故污染消失报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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