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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4.1 应急终止的条件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4.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市环境应急办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4.5 环境事件的报告、通报与信息发布
  4.5.1 环境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事件,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报告程序。
  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环保部门立即向市环境应急办报告,并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环境应急办根据事件的污染与破坏程度,向市政府速报,并提出是否向省环保局报告的建议,经市政府认可后向省政府和省环保局速报。
  (2)报告时限及形式。
  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以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初报和续报可通过电话、电报、传真,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3)报告内容。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4.5.2 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市环境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市通报环境事件的情况,以便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向社会发布信息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环境应急办协调组织。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视需要由宣传部门会同外事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境外记者采访,主动引导境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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