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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镇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4 预警信息发布
  市环境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筹和发布重大(橙色)、特大(红色)、较大(黄色)环境事件信息。
  镇区环境保护管理所负责发布一般(蓝色)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1 一般、较大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1.1 镇区环保所应急响应
  一般、较大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镇区环保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1.2 镇区政府(办事处)应急响应
  镇区政府(办事处)接到环保所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4.1.3 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市环境保护局及时会同当地政府(办事处)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4.1.4 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市环境保护局的建议,决定启动Ⅲ级、Ⅳ级预警。
  4.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2.1 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市环境保护局迅速组织环境监察应急、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赶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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