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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市环境应急办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中心和各类信息指令上传下达的执行中枢。市环境应急办设有专人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应急通讯联络,保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环境应急办及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联络,收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综合分析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核设施运行和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请示或报告、传达各级领导指示、通报事件处理情况等。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污染源调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件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做好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前期基础保障工作。
  3.3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3.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3.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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