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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府〔2006〕4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出迅速反应,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事件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2)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市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市、镇(区)二级负责制。
  (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5)四级预警、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将事件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1.4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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