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牵头实施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或联合行动。
公安、建设、国土资源、文化、卫生、质监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亦可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牵头查处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刻章、旅馆业、拍卖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营业性射击场,制造和销售弩,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运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公共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三)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娱乐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对食品和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计量器具及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含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验),气瓶充装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及生产强制性产品(ccc)的单位或个人。
(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对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机构和演出经纪机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版业、印刷业、音像制品经营、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许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文物市场、美术品市场等须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七)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废物经营、拆船业、境外可利用废品经营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