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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6〕3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六日

  中山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规定

  第一条 为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联合行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中山市综合整治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和措施。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含火炬区管委会,下同)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负责本镇区范围内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协调和督查。
  第四条 无照经营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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