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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的补充意见

  选择申领“助学金”的贫困家庭子女,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批次可以获取相应的现金资助。被本科院校录取的,可获得总额10000元的助学金,助学金分4年发放,第一学年可获4000元助学金,以后每学年开学前可获2000元助学金;被专科院校录取的,可获得总额6000元的助学金,助学金分3年发放,第一学年可获3000元助学金,以后每学年开学前可获1500元助学金。已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要求转为助学金的,需先清还贷款的本息,再根据上述助学金发放原则办理。
  (二)资助对象和资助条件
  1、资助对象必须是被中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正式录取,入学前户籍在我市的困难家庭子女。对困难家庭的界定仍按《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申请中山市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和本人共同提出申请);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且无违法乱纪行为;
  (3)没有享受其它部门、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超过本《意见》规定限额的助学资助;
  (4)没有违反其他有关扶困助学的政策规定。
  3、申领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如已接受其他资助,但资助额少于本《意见》总额规定的,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可进行差额补助。
  4、受助学金资助学生如在求学过程中接受其他资助,需如实向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由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视情况减发或停发助学金。
  5、有下列情况之一,中止提供资助:
  (1)家庭脱贫;
  (2)因特殊原因中途辍学或暂时休学。
  6、受助人有如下行为,如数收回资助款项:
  (1)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
  (2)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期间生活奢侈、铺张浪费;
  (4)发生不符合申领助学金的变更而没有及时上报,依然领取助学金。
  (三)资助程序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申请以方便学生为原则,实行一次申请多年享受,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扶困助学信息库进行年度审核。申请资助的困难家庭大学生,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或家庭所在镇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调查核实后,报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市财政局请拨助学金。市财政局于每年9月1日起通过银行将助学金直接划入学校收费帐户或学生缴交学费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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